我国目前关于女职工经期假的规定存在以下特点:
一、国家层面无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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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仅规定女职工在经期需避免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但未明确经期假的具体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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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0年7月实施的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若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可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 1至2天公假 ,并需提供卫生用品或卫生费。
二、地方性法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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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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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1990年规定,经期从事特定作业的女职工可获1天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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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未明确天数,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经期保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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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浙江 :允许痛经女职工申请1-2天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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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经期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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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15天产假,满4个月42天;生育98天产假(含15天产前休假),难产或多胞胎可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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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禁止安排重体力劳动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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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自主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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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安排 :法律未强制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经期假,但建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性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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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部分企业将痛经假纳入年度综合病假管理,或以“健康证明”替代休假。
四、维权建议
若女职工认为自身权益受侵害,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主张合理休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