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可以刷异地医保,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备案要求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 6 个月以上的人员。办理备案时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即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 6 个月以上。可通过各区(市)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基层医保工作站、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一次备案长期有效,满 6 个月后返回本市居住或变更居住城市的,应及时终止或变更备案。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回户籍地治疗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可直接联网结算。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需备案,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材料,参保人可自助开通备案,即时享受异地就医待遇。可通过上述多种渠道办理备案,也可通过各区市医保部门公布的电话、传真办理备案(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备案类型、备案城市等信息办理)。
就医及结算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到异地已开通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管理服务规范。异地医疗费用进行联网直接结算时,参保人只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
报销比例
- 临时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 5 个百分点,不影响参保地就医及医保待遇。
- 长期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用以及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的医疗费用,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长期备案人员备案后超过 6 个月回本市就医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后不满 6 个月回本市就医的,参保人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
- 急诊抢救人员:跨省急诊抢救视同备案,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临时外出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