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免责协议书的效力需根据协议内容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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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身损害免责
➜ 若协议包含“免除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伤或职业病赔偿责任”等条款,因违反《民法典》第506条和《工伤保险条例》,属于无效条款。
➜ 例如: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即使签署免责协议,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
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
➜ 协议若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支付病假工资等法定义务,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相关条款无效。
➜ 例如:员工患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规避医疗期工资或社保缴纳责任。
二、可能有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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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相关疾病的特殊约定
➜ 若员工自身疾病与工作无关(如心脏病等基础疾病),协议中关于“非因工患病医疗期外的责任划分”等条款,在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前提下可能有效。
➜ 例如:员工因个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补偿。 -
程序合法的非强制性条款
➜ 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
- 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未显失公平。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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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义务不可免除
➜ 即使员工签署免责协议,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工伤认定、职业病防护、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 -
协议需明确提示与说明
➜ 免责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并向员工充分说明内容,否则可能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无效。
总结
疾病免责协议书不能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尤其是涉及工伤、职业病或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形。其效力仅限于双方自愿且合法的非强制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