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医疗互助报销标准
工会医疗互助报销标准因地而异,以下是部分地区的一些标准:
- 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 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后扣除650元;特困职工首次住院扣除65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扣除325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职工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
- 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对于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其报销比例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是不设有起付线标准的;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75%-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60%;在省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
- 大病医疗互助报销范围: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例如,在株洲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金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部分,将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个人负担6%。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咨询当地工会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