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政大病救助政策解读
通榆县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
通榆县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对象共分五类,包括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医疗支出在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患者;城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5万元以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
- 降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新农合、医保的大病保险承办部门对合规医药费5万元以上的第一、二、三类贫困家庭患者,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基础上再降低40%,此项资金从县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 民政部门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 第一类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
- 第二类对象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80%,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
- 第三类对象起助线设为1万元,起助线以上救助比例为60%,封顶线为2万元。
- 第四类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50%,封顶线为2万元。
- 建立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基金和救助标准
- 救助范围:对大病医疗合规支出超过5万元的第一至三类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5万元以上的第四类对象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大病医疗支出较大的第五类对象,在实施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药减免、医疗救助后,仍因病致贫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
- 建立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基金:由县政府建立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基金,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每年列支不少于2100万元。同时,动员、组织爱心企业、爱心团体、爱心人士、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捐款注入资金。
- 救助标准:参与计算的救助费用是在实施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药减免、医疗救助之后余额,按救助比例计算救助金。具体救助标准将根据每年基金筹集额度和大病患者的医药费用额度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救助上线不得超过其他救助方式之后余额的80%。年底实行一次性救助。对特殊困难患者或其他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提高救助比例或全额报销。
救助程序
- 大病医疗保险降低起付线报销程序
- 申报:合规医药费5万元以上的第一至五类对象持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承办新农合、医保的大病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审核:承办新农合、医保的大病保险机构审核相关票据,支付患者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40%后的应报销资金。
- 资金垫付和审核:承办新农合、医保的大病保险机构要先行垫付救助金,然后向财政局申请垫付资金,财政局审核后再将资金拨付给保险机构。
- 民政医疗救助程序
- 一站式救助办理
- 定点医院就诊: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患病到民政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窗口核对患者身份,办理救助登记,进行身份核实。
- 结算办理: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首先办理医保或农合、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手续,再持相关证件、票据,直接在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窗口办理结算,领取医疗救助金。
- 资金垫付和审核:定点医院要先行垫付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然后向民政局申请垫付资金,民政局审核后再将资金拨付给定点医院。
- 一站式救助办理
- 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程序
- 申报:符合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条件的第一至五类对象经新农合(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持相关医疗票据到乡镇(场)、社区民政办申请办理重特大疾病兜底救助。
- 乡镇(场)、社区初审:乡镇(场)、社区对申请人身份和相关医疗票据进行审核,经初审公示后报县民政局。
- 民政局审核:民政局对乡镇(场)、社区上报的相关医疗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条件困难人员,做出审核意见,综合汇总后,报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
- 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组织召开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对民政局上报的救助情况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由民政局进行救助。一事一议事项按原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办法进行。救助基金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甘肃临时救助政策中大病相关部分
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属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1.5倍,并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视为符合救助条件。因家庭成员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家庭,属于支出型救助对象。
救助程序
- 受理单位:乡镇(街道),分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 时限要求
- 支出型:乡镇审核10个工作日,县市审批10个工作日。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 急难型: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 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报当地县人民政府审定。
救助标准
- 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金额 =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 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所需材料
-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必需);
- 个人申请及授权承诺书(必需);
- 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必需);
- 临时救助审核公示单(必需);
- 全家人户口本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需);
- 家庭困难的佐证资料(如诊断证明、报销凭证等相关证明)(必需);
- 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必需);
- 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潍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大病相关部分
认定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持有当地常驻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单人纳入低保的情况中,提出申请前12个月有相关规定涉及重病患者(搜索结果未完整提及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