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规则如下:
-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
- 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 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
- 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 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 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不含自费,下同)每人每年扣减500元起付标准后由基本医疗保险报50%(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先自负20%),一年报销费用不超过1500元。
-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门诊费用扣减970元起付标准后报销80%(使用乙类药品、部分支付项目按规定先自负20%),一年累计(含住院)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封顶线。
以上就是四川门诊特殊疾病报销的相关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