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门诊报销新政策
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
鉴定病种范围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鉴定为慢性病种包括慢性病毒性肝炎、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Ⅱ期以上,各种慢性心衰、肾功能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视网膜黄斑变性等。 在江苏泰州,市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种分三类共30种。一类慢性病如视网膜黄斑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二类慢性病包含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Ⅱ)期以上等多种疾病;三类慢性病有慢性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报销标准
- 省级规定:符合政策范围的门诊费用在个人帐户用完并自付本市上年社平工资10%(到达退休年龄人员自付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6%)后,医保报支60%,个人负担40%。持《慢性病就诊症》的参保职工,到所选择的医院就诊看病拿药,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发票和处方交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到医保中心报销,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累计500元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可用个人帐户支付)。报销期限半年一次(每年7月和12月),医疗费用较大的,可随时报销。
- 泰州规定:慢性病门诊待遇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报并按结算年度封顶,超过封顶标准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组织审核报销。一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2000元,二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4000元,三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10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封顶线为6000元。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种的封顶结算定额标准,按就高类别慢性病种结算,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种结算定额标准提高2000元,最高结算定额标准达4000元封顶。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符合政策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8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上费用报销60%,参加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保险的人员报销80%。
办理流程
参保患者若需办理慢性病证历,需前往二级以上医院获取诊断证明材料,并上报至社保中心。这些材料会经过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审核,鉴定流程每个季度举办一次。鉴定所需的费用由患者个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在泰州,患有相关疾病的参保人员应主动领取《泰州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种、特殊病种申报表》,经市区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等部门核定盖章,然后凭有关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或相关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姜堰区参保人员报姜堰区医疗保险门诊部审核)。经审核确认的慢性病种或特殊病种,参保人员自审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江苏全省76个统筹地区中,有64个统筹地区设立了门诊个人账户,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门诊费用“个人包干”,即每年划出几十元进入个人账户,可以用于门诊所有花费,但用完就没有了;一种是实行“门诊统筹”,目前只有苏州、镇江等少数地方采取这种方式。江苏正要求逐步调整为普遍建立门诊统筹,普通门诊费也可由医保报销,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特殊病门诊报销政策(以泰州为例)
鉴定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和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治疗、颅内良性肿瘤、狂躁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报销标准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和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颅内良性肿瘤等特殊病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
- 精神病门诊费用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住院费用按每月42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发生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办法报销,不再另收起付费用。
报销方式
重症尿毒症和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精神病门诊在医院就诊时实时结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颅内良性肿瘤等特殊病和转诊以及异地就医特殊病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携带《泰州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种、特殊病种申报表》、原始发票、病历、处方、转诊或异地就医表等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