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用于评估人体因损伤导致的残疾程度的标准,广泛应用于司法鉴定、民事赔偿等领域。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介绍和分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定义
- 损伤:指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 残疾: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鉴定原则和方法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如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致残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
- 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如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极重度智能减退等。
- 二级:人体致残率90%,如重度智能减退、重度呼吸困难等。
- 三级:人体致残率80%,如中度智能减退、中度呼吸困难等。
- 四级:人体致残率70%,如轻度智能减退、轻度呼吸困难等。
- 五级:人体致残率60%,如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等。
- 六级:人体致残率50%,如日常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等。
- 七级:人体致残率40%,如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等。
- 八级:人体致残率30%,如日常生活能力中度受限等。
- 九级:人体致残率20%,如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等。
- 十级:人体致残率10%,如日常生活能力基本自理等。
伤病关系处理
因果关系分析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如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实际应用案例
案例一
患者何某因跌倒导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经鉴定其右尺桡骨损伤致残程度属于十级。
案例二
韩某因右前臂包块疼痛就诊,经手术治疗后出现右桡神经运动神经波幅降低,右手功能受限,鉴定为十级伤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提供了科学、客观的标准,广泛应用于司法鉴定和民事赔偿中。该标准通过详细的等级划分和明确的鉴定原则,确保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