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保补缴流程
了解补缴对象及条件
- 企业职工:若企业因故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企业可申请补缴。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在补缴范围内。
- 灵活就业人员:
- 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 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最早补缴时间为2004年7月。
- 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社保补缴。
补缴所需材料
- 单位申报补缴: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后补缴:须提供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补缴流程步骤
确认补缴对象及条件
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提交补缴申请
- 线下: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
- 线上:
- 登录当地社保局官方网站,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 下载社保手机APP,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 在社保自助终端机上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缴纳补缴费用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补缴费用。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和欠缴本金,具体费用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一般社保补缴期限为补缴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具体也以当地政策为准。
办理补缴手续
在缴纳补缴费用后,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
获取补缴证明
补缴完成后,领取社保补缴证明。
补缴信息查询
补缴完成后,可登录社保个人账户查询补缴信息。
不同时间段补缴的特殊规定
补缴基数
- 企业职工:
- 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 灵活就业人员:
-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
- 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补缴比例
- 企业职工:
- 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 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 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 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 补缴2004年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的缴费比例执行。
- 灵活就业人员:
-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2006年6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2006年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 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比例按办理补缴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执行,并同时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记账计息
- 企业职工:
- 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作为计算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指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
- 补缴1996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加收其利息;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再加收利息。
- 补缴2004年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类型及补缴对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个人账户按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2011年6月30日前的其他个人账户按2011年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
-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金额到账后,参照企业员工补缴规定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