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标时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后果,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规则,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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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标底,且可能低于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若投标人无法提供合理说明或证明材料,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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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低价竞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操作流程与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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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
评标委员会需判断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标底,且存在低于成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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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说明与举证
若存在疑虑,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成本计算依据(如施工方案、材料采购渠道等),并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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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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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 :若经核实确实低于成本,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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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 :若报价虽低但属于市场竞争策略(如先亏后盈、不平衡报价等),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优惠条件或调整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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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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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保密性 :企业成本属于商业机密,评标委员会无法直接获取,需通过投标人提供的材料间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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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因素 :评标时需结合当地市场价、竞争状况及行业惯例综合分析,避免因片面信息误判。
综上,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直接后果是废标,但需通过严格程序认定是否属于合理低价。这一机制既保护了投标人利益,也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