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海船进入长江水域航行需满足以下关于船员资质及证书的要求:
一、基本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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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时间与持证人员配置
海船在内河航行时,船长和驾驶员需根据连续航行时长持有《资格证明》或等效证书:- ≤6小时:仅船长需持有《资格证明》;
- 6-12小时:船长及至少1名驾驶员需持有《资格证明》;
- ≥12小时:船长及至少2名驾驶员需持有《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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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替代情形
若船长或驾驶员持有相应航线的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或二类船长有效适任证书,可视为等同《资格证明》。
二、政策调整与航线签注
- 资格证明调整为航线签注
2022年修订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明确,原《资格证明》要求改为通过航线签注实现。船员需通过相应考试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航线签注。- 持有有效内河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对应航线签注;
- 满足特定航行经历(如5年内10个往返航次)可延长签注有效期至5年。
三、引航豁免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海船可申请引航,免除《资格证明》或航线签注要求:
- 外国籍船舶;
- 1000总吨以上海上机动船舶(特定情形除外);
- 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等。
四、违规责任与投诉
若船员发现自身证书被未经授权使用(如被冒用扫描报备),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核查。
以上规定综合了资格证明、航线签注、豁免条件及过渡政策,需根据船舶实际航行计划及船员资质情况选择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