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船舶定线制相关规定,船舶定线制的调整权限如下:
一、制定和发布权限
- 国家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定线制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并发布。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细则或临时调整由海事管理机构(如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负责。
二、调整权限
-
日常调整:
- 长江江苏段航路的临时调整由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通过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 长江上海段的调整由上海海事局根据实际通航需求组织实施。
-
特殊情形调整:
- 涉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等航路结构变更时,需由海事管理机构结合航道部门意见进行动态优化。
- 因水上活动(如施工、救助)需临时调整航路时,需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三、调整依据
调整需遵循以下原则:
- 安全优先: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率。
- 法定程序: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
- 动态管理:根据航道条件、船舶流量等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四、例外情形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如执行公务、海难救助等)可不受定线制常规调整限制。
注:不同水域的具体调整权限可能因地方规定存在差异,需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