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禁渔期的新规定在2024年主要依据的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4〕54号),具体规定如下:
- 禁渔期限: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暂定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 禁渔区和禁渔行为:
- 禁渔区包括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
- 禁渔期间,禁止进行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 专项(特许)捕捞: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和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资源的,需要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 执法监督管理:
- 省、市、县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捕捞等行为,形成水上打、岸上管、市场查的有力震慑。
- 加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协作联动。
- 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问题突出区域进行挂牌整治,并强化对重点违法行为人的失信联合惩戒。
- 其他措施:
- 全面清理禁捕水域非法网具,加强对禁用渔具制作销售环节的监管。
- 制定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规范休闲垂钓行为。
- 完善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巡查管理,消除监管盲区。
- 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装备水平。
- 为退捕渔民提供就业创业信息、政策保障服务、技能培训等,确保其生计得到妥善安排。
- 系统保护安徽境内长江江豚、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代表性物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内容,建议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当地渔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