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主要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通告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渔期基本原则
- 禁渔区、禁渔期内全面禁止垂钓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除特殊许可外,禁止一切捕捞活动,包括休闲垂钓。
- 特殊许可的例外情况
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资源的,需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
二、禁渔期范围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包括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南漪湖等,常年禁止垂钓。
- 其他禁渔区
如太平湖(2025年3月1日-7月31日)、淮河干流(2024年春季)等,根据具体通告执行。
- 天然水域的例外情况
禁渔区外的天然水域可进行休闲垂钓,但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禁止使用禁用渔具(如电鱼、毒鱼)、一人多杆多钩等违规行为。
三、违规处罚
-
没收渔获物 :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并处200元罚款。
-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如暴力抗拒执法、曾因破坏渔业资源受罚等,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管理要求
-
遵守部门规定 :需遵守《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
保护生态环境 :倡导文明垂钓,禁止买卖钓获物,减少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干扰。
五、政策依据与咨询渠道
以上规定综合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如需了解具体禁渔区域或咨询,可通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查询最新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