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业主
社区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和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全体业主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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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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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政府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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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社区用房产权通常是属于政府所有。正常社区用地都是由当地政府划拨的,上面所建的房屋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来进行统一建设,当地政府也会高于成本价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国家所有,社区的房屋属于居委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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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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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 :从法律层面来看,社区用房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它们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一部分,且其费用已在建设成本中分摊给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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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 :尽管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社区用房的使用权通常由社区居委会行使,用于社区居民的休闲娱乐和寻求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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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在某些地区,如杭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可能归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但使用权仍归社区。
因此,综合以上信息,社区用房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具体使用权和管理权可能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当地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