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贵州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根据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要求如下:
- 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参加工作: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 10 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0 年。
- 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 15 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0 年。
-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 25 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0 年。
在缴费年限计算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贵州省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省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 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医保关系从军队转移接续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其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如果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年限,参保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趸缴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按规定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会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以便参保人员重新选择职工医保时办理相关手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但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也可以按规定的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