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险2024年的新规定报销包括以下内容:
- 女职工生育就医登记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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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生育分娩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无需再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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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生育保险政策即时结算。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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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其配偶如果未就业,仍需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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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配偶在诊断妊娠后,生育分娩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 生育津贴待遇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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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前往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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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无需再提供结婚证明材料。
-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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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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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报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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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500元,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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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也有相应的定额标准,如顺产在三级医院为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剖宫产在三级医院为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等。
- 异地生育报销 :
- 异地生育的女职工需在医疗行为结束30天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分娩费用结算手续。
- 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
- 产前检查定额标准由每个孕周期700元调整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 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职工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这些新规定旨在简化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提高报销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确保能够顺利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