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西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概述
最新修订时间:2022年3月24日
实施时间:2022年3月24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主要修订内容
生育政策调整
- 三孩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 再生育情形: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生育服务优化
- 生育登记制度:实行夫妻生育即予登记政策,生育前或者生育后均可登记。可以通过广西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 “出生一件事”联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方便群众。
生育支持措施
- 延长产假:女性一胎增加产假60天,多胎再增加10天;男方产前陪护假增加至5天,产后护理假延长至25天。
- 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可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
- 托育服务支持: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延长在园时长,并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奖励与社会保障
- 妇女就业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 生育保险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其他重要内容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原则: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
以上为最新广西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