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门诊部开办条件需满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文件的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本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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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需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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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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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例如“沈阳+五区+识别名称+中医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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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且具备5年以上相关临床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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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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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独立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且符合卫生学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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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如血压计、听诊器等)和急救设备(如氧气瓶、人工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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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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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需满足地方规定(如普通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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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如至少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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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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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额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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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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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需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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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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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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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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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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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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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选址图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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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及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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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改革
- 部分地区实行备案制,需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而非审批。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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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与同类医疗机构保持合理距离(如1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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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法规,确保药品合法采购。
以上条件综合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及地方性文件要求,具体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