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条款如下:
- 合同无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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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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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精神不相适应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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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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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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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54条)
-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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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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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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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民法典第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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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
- 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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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而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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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并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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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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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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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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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防止恶意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免因时效或其他原因丧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