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
一、基础定义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与医保经办机构签约的医疗机构,属于地区性综合医院,向多个社区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常见于县、区、市级医院。
二、硬件规模
- 床位要求:开放病床数不少于100张,上限通常为500张。
- 建筑面积:
- 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
- 病室净使用面积≥5平方米/床;
- 门诊区域日均每门诊人次占建筑面积≥3平方米。
三、人员配置
- 卫生技术人员占比≥75%;
- 病床与正式职工人数比例为1:1.3-1.5。
四、资质要求
- 需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 具备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
五、功能定位
- 医疗服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急危重症抢救,接收一级机构转诊;
- 社会职能:提供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科研支持。
六、设施标识
通过审查的机构需悬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注:具体医保报销政策及执行细则以属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