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金支付单位款项限额的规定主要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 职工工资、津贴;
- 个人劳务报酬;
-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现金支付限额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不超过1000元。
现金库存限额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现金收支规定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其他规定
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以上就是公司现金支付单位款项限额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进行现金支付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现金使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