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现金使用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包括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如稿费、讲课费、设计费、咨询费、医疗费等。个人奖金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劳保、福利费用
包括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保费用、福利费用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支出。农副产品收购价款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款项。差旅费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当前结算起点为1000元。其他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的限额与审批
- 限额规定:除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如果超过使用现金限额,则需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付。
- 结算起点:目前结算起点为1000元,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具体内容可参考。
补充说明
现金管理旨在规范现金收支行为,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单位在使用现金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超出范围或违反限额要求,以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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