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生育假工资 不能同时领取 ,二者在法律上属于同一性质的待遇,只是支付主体和发放方式不同。具体说明如下:
一、核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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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定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替代,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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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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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条件,生育津贴将替代产假工资发放,单位无需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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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不存在“同时领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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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操作中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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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 :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直接支付至用人单位账户,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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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 :用人单位直接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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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差异处理 :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若高于产假前工资,则无需重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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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不叠加 :生育津贴仅替代工资部分,生育医疗费用需另行报销,与工资无关。
四、总结
生育津贴本质上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替代,二者不可同时享受。用人单位需根据参保情况选择适用待遇,确保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