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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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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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规定病种: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原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2%。利福平耐药结核85%。其他病种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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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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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根据医院级别和个人身份,有不同的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高于在职职工。具体如下:
-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线,报销65%。
- 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
- 三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报销55%。
- 特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200元,报销比例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划分为2个档次,支付比例最低为65%,最高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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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需要注意的是,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不同类型的医保(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可能有不同的报销规则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