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社保补缴新政策主要涉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如下: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
- 政策依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工作指引> 的通知》。
- 补缴范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补缴的,按本工作指引执行。
- 补缴溯及时间: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不超过佛山市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时间。
- 补缴基数和比例: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佛山市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确定、但因缺乏凭据而无法证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签章确认补缴基数;无法协商一致的,职工缴费工资暂按补缴对应时段佛山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最低标准核定。
- 滞纳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补缴本金,补缴所需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滞纳金计算方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办理程序:相关补缴业务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应补缴金额,并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法律责任、义务和权益;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缺少资料的,由税务部门当面告知,材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
- 政策依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的通知》(佛人社函〔2024〕23 号)。
- 调整内容: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年满 60 周岁申请的累计年限不超过 15 年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 业务。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 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年满 60 周岁缴费不足 15 年的,需要办理延后缴费,至年满 65 周岁后才能办理一次性趸缴。
因机构改革、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情形注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可由新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存续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新用人单位申请补缴。原用人单位市场主体登记已注销(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情况,以及政策性补缴不适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