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主要依据工程规模、投资额及市场协商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家基准标准(参考废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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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造价比例计取
- ≤500万元:≥2.5%
- 500万–1000万元:1.9%–2.5%
- 1000万–5000万元:1.3%–1.9%
- 5000万–1亿元:1.1%–1.3%
- 1亿–5亿元:0.7%–1.1%
- 5亿–10亿元:0.5%–0.7%
- ≥10亿元:≤0.5%
(注:含施工至保修期阶段监理费,不含招标阶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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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理人员年度平均费用计取
- 3.5万元/人·年
二、市场调节下的协商方式
- 按工程投资百分比:通常以工程概(预)算为基础协商,结算时按实际投资调整。
- 固定价格法:包括固定总价或单价,实际工作量增减时一般不调整费用。
-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工程系数0.85,较复杂1.0,复杂1.15;高海拔地区另加高程系数。
三、不同规模工程参考区间
- 大型工程:总投资1.5%–3%
- 中型工程:1.2%–2.0%
- 小型工程:1%–2%(或1.5%–2.5%)
四、附加费用规定
- 质量抽检费(地方性规定):
按建安投资分档计收,如≤1亿元按1%,1亿–2亿元按0.7%–1%,≥3亿元按0.5%。
五、费用列支与协商原则
- 监理费从工程总概算的“质监管理费”或“不可预计费”列支。
- 中外合资项目可参照国际标准协商。
- 具体比例需结合地区经济水平、技术难度及市场供需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