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的处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是具体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不同地区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会对不同情形下的未批先建行为细化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