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需求,以下是关于卫生部护士津贴文件(特别是护士工龄津贴)的详细说明:
1. 文件背景与基本信息
《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由卫生部于1985年8月30日颁布,是作为工资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实施的,旨在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工作。该政策自颁布以来,至今未有实质性调整,仍按照1985年的标准执行。
2. 护士工龄津贴的适用范围
根据文件规定,护士工龄津贴适用于以下人员:
-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包括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 工作调动后的适用: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的护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岗位,但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仍可享受护士工龄津贴。
3. 护士工龄津贴的标准
护士工龄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工龄分为以下几档:
-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津贴为3元;
- 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津贴为5元;
- 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津贴为7元;
- 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津贴为10元。
4. 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工龄津贴的计发年限以护理人员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为准,并包括以下特殊情况:
- 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时间可合并计算;
- 护士与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和教龄可合并计算;
- 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 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工作时间也可合并计算。
5. 特殊情况的说明
- 离休、退休费基数:护士工龄津贴可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一部分。
- 调离护理岗位:护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岗位的,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士工龄津贴。
6. 时效性与文件来源
- 时效性:该政策自1985年颁布以来,未进行修订,目前仍然有效。
- 文件来源:相关文件内容可参考以下链接: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或获取文件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上述链接或直接咨询相关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