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龄津贴的文件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 护龄津贴的定义和背景
护龄津贴是国家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工作而设立的一种补贴。这一政策源于1985年8月30日由卫生部颁布的《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当时,为配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特设立护龄津贴,以体现对护理人员长期贡献的认可和激励。
2. 发放范围和对象
护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
-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等。
- 公共卫生护士以及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人员。
- 对于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但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其护龄津贴也可继续发放。
3. 发放标准
护龄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 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 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
- 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4. 工龄计算规则
护龄津贴的工龄计算规则包括:
- 按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计算;
- 因冤假错案导致护理工作间断的,平反后可合并计算工龄;
- 护士与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岗位的,其护龄和教龄可合并计算;
- 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 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工作时间也可合并计算。
5. 政策的延续性
护龄津贴政策自1985年实施以来,标准一直未变。这一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护理工作的重视,也反映了护理人员长期职业贡献的价值。
总结
护龄津贴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的一种特殊津贴,旨在鼓励其长期从事护理工作。其发放范围、标准和工龄计算规则均由1985年卫生部发布的文件明确规定,至今仍在执行。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实施细则或最新动态,可以参考上述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