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提留款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
2005 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就不再上缴类似上交提留的费用。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 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暂定为正税的 10%—20%。这两项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里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实行 “一事一议” 的办法解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一年内,每个村民所负担的 “一事一议” 资金,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超过 1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