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超概算 10% 的相关规定在不同层面和地区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规定内容:
国家层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规定:
- 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 10% 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地方层面
- 山西省:根据《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当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时,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核核减,审核核减后不超过投资估算 10% 的,可依法予以核定投资概算;审核核减后超过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10%,超出 10% 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或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10% 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 丰城市:《丰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政府投资概算约束的办法》规定,经审批部门认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需落实资金来源并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非因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原因调整投资概算的,需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开展第三方审计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 10% 以上的项目,还需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