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变更范围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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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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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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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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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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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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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 变更权 :
-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变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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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提出: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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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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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 设计变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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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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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分类:重大变更涉及工程结构、功能、安全等方面的重大调整,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一般变更对工程影响较小的调整,审批程序相对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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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程序:设计变更需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不同层级,重大变更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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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需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交详细的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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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需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变更合理、可行,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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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责任:主管部门需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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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实施:变更方案经批准后,需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变更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全程监督,并在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变更效果符合预期。
- 法律责任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变更实施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