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医保断缴政策如下:
职工医保断缴政策
- 断缴 3 个月内:2021 年 11 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 断缴超过 3 个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职工医保,断缴超过 3 个月的不能补缴,从本次参保完成缴费之日起 60 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断缴政策
自 2025 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 3 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缴 1 年,在 3 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 1 个月的变动等待期。允许参保人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每多缴纳 1 年的费用可以减少 1 个月的变动等待期。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断缴 4 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等待期不少于 3 个月,加上原有 3 个月的固定等待期,需至少等待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