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变更不能超过10%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合同编规定,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工程变更如果过大,会构成对原合同实质性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变更幅度过大,会影响到合同双方的预期利益平衡,可能被视为违背公平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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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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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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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还提到,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
- 该办法中提到:“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 地方政府及部门规定 :
- 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也提到工程变更的比例限制。例如,《唐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后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后,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导致政府投资资金增加的,原则上单项合同追加造价不得超过10%。
- 行业惯例 :
-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工程合同会约定工程变更的合理范围,以保障项目的可预期性、质量和成本控制。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虽然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工程变更不能超过10%的法律条文,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变更的比例限制主要来源于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变更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