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假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主要依据是《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 正常分娩: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假期外,增加产假 90 天,所以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总共可享受 188 天产假。
- 难产或剖宫产: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 15 天。
- 生育多胞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 流产情况:怀孕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25 天;怀孕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42 天;怀孕满 7 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 98 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 30 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 10 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