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生额或销售收入的15%
关于企业筹建期间广告费的扣除标准,综合相关税法规定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一般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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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 实际发生额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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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年度结转扣除
若广告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则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行业标准(2016-2020年)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允许结转扣除。
三、政策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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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认定 :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通常以取得第一笔收入或营业执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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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计算 :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text{允许扣除限额} = \text{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times 15% \text{(一般企业)} \text{ 或 } 30% \text{(特殊行业)}$$ -
会计处理 :可一次性扣除或分三年(每年度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0%)摊销扣除。
四、政策调整说明
- 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行业的扣除标准已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调整至30%,但该通知已过时,需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类型及筹建期时间节点,结合实际发生额与销售规模,合理规划税前扣除方案,并咨询专业税务机关或会计师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