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宣费)的税前扣除及结转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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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 扣除标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 结转规则:超过15%的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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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企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 扣除标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 结转规则:超过30%的部分同样可无限期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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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且无结转资格。
- 关联企业签订分摊协议的,可归集扣除但需遵循各自扣除限额。
总结:广宣费超限额部分在扣除后均可无限期结转,无年限限制。但需注意行业差异及烟草企业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