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在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如下: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为 90%。
- 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报销 70%,个人承担 30%,每人每年报销限额 120 元。
- “两病” 门诊用药保障报销比例: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但未达到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按 90% 比例报销,每名患者年度最高报销高血压 200 元、糖尿病 300 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最高报销 500 元。
参保居民按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次年起,每年住院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 0.5 个百分点,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 5 个百分点,累计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