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职工医保跨省报销政策如下:
报销前提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均不降低报销比例。
备案材料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湖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 和本人 “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异地转诊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和异地就医备案 “一站式” 服务的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备案表。
注:通过 “湘医保” 公众号等网上途径申请备案时,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备案表,不用另外提供备案表。
报销政策
- 住院费用:执行 “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是指参保人跨省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保地政策是指参保人跨省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支付政策,包括参保地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费用: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均不降低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政策报销。
报销比例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政策标准,即不降报销比例。
- 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的基础上降低 5 个百分点。
-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自行外出就医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的基础上降低 10 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