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跨省医保报销比例因人员类别、就医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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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 省内临时外出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55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次200元。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1%、88%、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0%。
-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与职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同,起付标准统一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在出院后补办备案手续的,降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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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居民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与昆明市本地就医相同待遇政策。
-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起付标准统一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每次880元。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在出院后补办备案手续的,降低10个百分点。自然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1.58万元,基本与大病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7.58万元。
总的来说,云南省跨省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医保类型和就医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参保者需提前了解相关政策以确保合理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