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异地报销比例因医保类型、医疗机构等级、是否备案等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职工医保
- 省内异地就医:台州医保在浙江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按台州市医保政策享受待遇。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个人承担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 5 万元部分,退休前人员承担 20%×120%=24%,退休人员承担 15%×120%=18%;5 万元以上至市平均工资 6 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 10%×120%=12%。在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个人承担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 5 万元部分,退休前人员承担 20%,退休人员承担 15%;5 万元以上至市平均工资 6 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 10%。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个人承担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 5 万元部分,退休前人员承担 20%×80%=16%,退休人员承担 15%×80%=12%;5 万元以上至市平均工资 6 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 10%×80%=8%。
- 跨省异地就医:执行 “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备案通过后,在居住地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同台州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未经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外出就医的,先由个人自理 10%,再按上述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报销。
- 城乡居民医保
- 省内异地就医:台州医保在浙江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按台州市医保政策享受待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低于 45%,个人承担比例不高于 55%;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低于 35%,个人承担比例不高于 65%。
- 跨省异地就医:执行 “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备案通过后,在居住地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同台州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未经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外出就医的,先由个人自理 10%,再按上述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报销。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 参保人员住院前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的,可在结算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发生急诊抢救时,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台州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