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4)》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而修订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最新修订全文及其主要内容。
修订背景与原因
国家政策调整
- 中央政策背景: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并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地方响应: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迅速启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人口老龄化问题
- 人口老龄化严峻:广西壮族自治区面临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修订条例旨在通过优化生育政策,鼓励适龄婚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社会经济影响: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修订条例通过提供更多的生育支持和保障,旨在缓解这一问题。
主要修订内容
生育调节
- 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 再生育情形: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有子女死亡或残疾,或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可以再生一胎。
生育服务
- 妇幼保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增加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 生育假:女方分娩后,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70天,三孩增加80天。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育儿假每年10天。
生育支持措施
- 经济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奖励与社会保障
- 产假和育儿假:女方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70天,三孩增加80天。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育儿假每年10天。
- 生育保险: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社会影响
对家庭的影响
- 生育意愿:通过提供更多的生育假和经济支持,修订条例旨在提高家庭的生育意愿,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 育儿负担:通过增加产假和育儿假,减轻家庭在育儿期间的负担,支持家庭生育和养育。
对社会的影响
- 人口结构:修订条例通过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 社会发展:通过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促进社会整体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4)》通过一系列修订,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修订内容包括生育政策、生育服务、生育支持措施以及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旨在提供更多的生育支持和保障,鼓励家庭生育和养育,缓解社会压力。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
广西壮族自治区在2024年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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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调整:
- 明确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明确了再生育的具体情形,包括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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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期:
- 女方在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 新增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和护理假二十五天。
- 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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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务:
- 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 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加强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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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障:
- 明确规定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提供就业服务。
-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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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产假奖励: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进一步鼓励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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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新增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支持家庭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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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托育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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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将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修订对生育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2024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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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根据生育的子女数量增加产假:
- 生育一孩的,增加产假60天,总计158天。
- 生育二孩的,增加产假70天,总计168天。
- 生育三孩的,增加产假80天,总计178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根据生育的子女数量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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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护理假:
- 男方在女方分娩后,可以享受25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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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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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果抚育婴儿有困难,可以申请不超过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80%核发。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修订对超生家庭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2024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广西对超生家庭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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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超生:
- 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如果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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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超生:
- 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如果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加收社会抚养费。
-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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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上述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上述标准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述标准的六倍以上九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征收数额还需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