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的规定及适用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若相对人知情或应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二、价格认定标准
“明显不合理”的认定需结合交易地一般经营者判断、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
- 低价认定:转让价低于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价或指导价70%的,一般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 高价认定:受让价高于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价或指导价30%的,一般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 例外情形:若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前述70%、30%的比例限制不适用。
三、法律后果
-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合理交易行为,但需证明该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或应知情;
- 撤销权限制:若合同签订时价格合理,但履行时价格波动导致不合理,且无诈害债权恶意,债权人不得直接主张撤销。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 时间节点:以“交易时”(通常为合同签订时)为判断基准,履行时价格变化不影响撤销权成立,除非债务人恶意延续诈害状态;
- 合同自由与公平:若交易双方自愿约定价格(如转租高价获利),且无胁迫、危困或显失公平情形,法院通常尊重合同效力。
五、典型案例
- 低价转让:债务人以550元低价甩卖房产,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539条申请撤销;
- 高价转租:承租人合法转租房屋获差价,因合同已约定转租权且无显失公平,法院不支持出租人撤销主张。
以上规则旨在平衡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市场交易自由,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价格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