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理低价游”的处罚标准,以下是详细说明:
1. 不合理低价游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规,“不合理低价游”是指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 价格低于指导价: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
- 费用低于成本:组团社委托地接社履行业务时,未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地接社接待的团队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时,应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罚措施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不合理低价游的处罚措施包括:
- 责令改正:要求旅行社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包括通过购物回扣等方式获得的非法收入。
- 罚款: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将被要求暂停营业。
- 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于屡次违法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旅行社,可吊销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4. 典型案例
- 苏州案例:某旅行社以0元、19.9元等超低价招徕游客,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被当地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贵州案例:某旅行社组织低价团,导游虚构购物店与政府合作,诱导游客消费,最终被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5. 治理趋势
文化和旅游部部长孙业礼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三场“部长通道”上表示,2025年将继续加大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打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并倡导诚信文化,以铲除行业顽疾。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款,可以参考以上法规和案例说明。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