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如下:
-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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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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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民事行为的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 显失公平的效力 :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除外情形 :
-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
- 认定标准 :
-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无经验、急迫等情况,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恢复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