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强制检定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强制检定的范围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强制检定涵盖以下三类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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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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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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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的目录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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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结算类 :电子汽车衡、电子秤、加油机、水表、电表、燃气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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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类 :压力表、瓦斯检测仪、粉尘测量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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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类 :血压计、心电图机、医用超声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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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类 :噪声测量仪、气体分析仪、水质监测仪等
三、强制检定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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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 :使用单位需将强制检定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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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定 :需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授权机构周期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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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证书 :检定合格后需加贴检定合格标志,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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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 :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器具不得使用,否则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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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书 :伪造、冒用检定证书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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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管理 :强制检定目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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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检定 :目录外的计量器具可自行校准或委托机构校准
以上规定确保了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