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动自行车新规定主要涉及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充电设施要求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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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必须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且需与机动车停车场保持6米以上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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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配建要求
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原则,优先选择室外露天区域设置,确需附建时需在主体建筑一、二层及地下一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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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区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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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车位数量应不低于停车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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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划分独立区域,与机动车停车场保持6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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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半径与管理
居住小区内充电场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需方便居民使用及管理。
二、充电设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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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与附建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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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独立设置,无法独立设置时需按附建式规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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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式充电设施需符合防火、通风等安全要求,避免设置在高温潮湿、无自然通风区域及甲、乙类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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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用设施
充电场所需按2%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充电车位,且宜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三、运营与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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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要求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运营维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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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保障
充电设施需同步通过电气、消防等安全设施设计审核,确保与建筑同步投入使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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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标准并持有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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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者需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
以上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提升消防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