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慢病长期处方的开具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慢病长期处方最长开具时间
- 最长不超过12周。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周。
2. 适用条件
- 患者条件: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且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 药品条件: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但以下药品不得使用: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 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
- 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3. 开具流程与要求
- 首次开具: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 再次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可以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
- 医师评估: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需严格评估患者病情,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相关内容,患者需签字确认。
4. 政策背景
该政策由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旨在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方便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同时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