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1988年3月9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旨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下是对该条例的详细介绍和分析。
历史背景
颁布与实施
- 颁布时间:1988年3月9日
- 实施时间:1988年8月1日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废止与替代
- 废止时间:2004年5月1日
- 替代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总则
- 目的: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 适用范围: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 参与主体: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 交通信号:包括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 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车辆
- 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 车辆检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 车辆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车辆行驶
- 分道行驶: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分道行驶。
- 最高时速: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规定限速的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按所示时速行驶。
- 夜间行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必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
行人和乘车人
- 行人通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通过人行横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 乘车人:乘车人必须遵守乘车安全规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废止与替代
废止原因
- 现代化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状况的变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无法满足现代交通管理的需要。
- 法律体系完善: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提供了更为全面和系统的交通管理法律框架。
替代法规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替代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为主要的交通管理法律依据。
- 实施条例:随后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节。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1988年实施以来,对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该条例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替代,以更好地适应现代交通管理的需求。
